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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有效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加強董事會掌握會計師之資訊,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獨立性評估辦法」(詳附件),以資遵循。本辦法之評估執行單位為本公司會計部門。
本公司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並就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評估標準如下。
項次 |
獨立性評估項目 |
1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 |
2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股東? |
3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在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支薪? |
4 |
簽證會計師是否確認其所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已遵循相獨立性之規範。 |
5 |
簽證會計師所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共同執業會計師卸任一年以內是否未擔任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 之職務? |
6 |
簽證會計師並無已連續七年提供本公司審計服務。 |
7 |
簽證會計師是否已符合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0 號有關獨立性之規範。 |